项目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24条。
申报条件:
1、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2、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根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建设项目;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报送省环境保护局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材料目录: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委托函;
3、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清单、数据及其资源说明;
4、自行监测的污染气象资料的技术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认证申请表(经气象资料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并签有气象资料认证意见)。
办理程序:
1、向政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材料;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受理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省气象局负责受理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
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查认证后,书面批复。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说 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时,对所需气象资料列出清单送气象资料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审核)。气象资料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评价单位所列的气象资料清单进行逐一审查(审核),提出气象资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使用和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环评导则要求的认证意见(审核意见)。如评价单位所用气象资料来源不符合规定,则由安徽省气象局相关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
项目受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联系电话:0551—2866631 |